消費者網購鋼筆,蘸墨試用后退貨遭拒,引發爭議。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披露了這起案件,判決商家退還貨款。
【案情回顧】
2024年7月20日,原告在被告某公司運營的網店中購買一款品牌鋼筆,花費5500元。收貨后,原告用筆尖蘸墨試用,發現筆尖粗細不符合要求,于7月24日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被拒絕。
原告認為,被告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行為構成欺詐,將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其退貨退款并三倍賠償。
被告某公司稱,涉案商品宣傳頁面標注“商品應用清水試用”,原告已經蘸墨試用,對鋼筆的毛細功能產生了影響,退貨會影響二次銷售,且蘸墨試用后的鋼筆無法退貨屬于行業慣例。因此被告才拒絕了原告的退貨申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被告稱涉案商品交易快照中已經載明,收到商品后第一時間蘸清水試寫,確認無誤后加墨使用,如上墨試寫不支持退換。但是結合商品詳情內容及提示字體,該提示位于頁面詳情最底部,并未使用顯著字體和顏色,且未在消費者單次購買行為的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確認程序,客服也未在銷售過程中單獨提示商品需要蘸清水試寫,因此該提示不構成顯著提示。
鋼筆作為書寫工具,購買后蘸墨試用系確認商品品質的合理行為。蘸墨試用不同于上墨試用,上墨試用可能導致鋼筆內部產生不易清理的痕跡,或存在堵塞毛細結構等損傷鋼筆的情況。該案中,原告僅蘸墨試寫了幾個字,并在試用后已將商品筆尖清洗干凈,這種試用行為不會對涉案商品價值造成較大貶損,也不影響二次銷售。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同時原告將涉案商品退還給被告,由此產生的合理運費由被告承擔。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以案說法】
商家未以顯著方式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商品進行標注,未在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流程的,商家不得拒絕消費者的退貨請求。該案平衡了經營者的告知義務與消費者的注意義務,引導構建“經營者充分告知——消費者理性消費——雙方誠信履約”的健康網絡交易秩序,有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經營者應在商品宣傳頁面以顯著字體、顏色等方式對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進行提示,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特殊商品或情況進行顯著提示。消費者在下單貴重或特殊商品時,應當主動查閱商品參數、查看詳情說明,必要時通過在線客服等渠道進行咨詢。在收到商品后,應按照商品說明或商家提示合理試用商品,避免因不當試用導致商品價值貶損或影響二次銷售。最后,不得濫用退貨規則進行商品試用,對已產生明顯使用痕跡或價值貶損的商品,可能不適用退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