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舉報某私募“假借”知名基金公司業績,入選幾只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且在管理政府投資基金過程中,出現關聯方低價受讓、隱秘入股跟投政府基金所投項目以及關聯交易等非正常現象。事情真相有待官方調查核實,筆者認為,應優化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遴選與約束激勵機制。
被舉報的為一家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旗下存續3只私募股權基金,均為政府出資的引導子基金;據稱其中有只政府性基金投資某相關標的,而私募實控人利用其關聯方以超低價格獲取了同一個標的的股權,兩者持股價格竟相差數十倍。
今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其中專門提出要提升政府投資基金專業化市場化運作水平,包括規范基金運作管理、優化基金投資方式、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作用、健全基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容錯機制、優化基金發展環境。再具體而言,基金管理人原則上采取市場化方式遴選確定;政府部門可通過監督投向、跟蹤投資進度、委派觀察員等方式,促進基金合規運作等。
應該說,《意見》的內容相對比較原則性,而現實中政府投資基金治理體系還存在一些結構性缺陷,當個別管理人將政府投資基金化作私利套現工具時,優化管理人遴選、約束與激勵機制可謂刻不容緩,為此筆者建議:
一是完善管理人遴選機制。要落實《意見》相關要求,采取市場化方式遴選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應重點關注管理人專業能力、投資能力、管理能力、誠信狀況,具體要考察管理人的基本資質、管理團隊人員情況、歷史業績等。為此可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員業績數據庫,政府部門在對書面材料審核基礎上,還可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任團隊過往投資項目的資金流向、決策流程、投后管理進行穿透式盡調,通過對申報材料中涉及的過往業績實施交叉驗證,摸清每個管理人的各方面情況,徹底杜絕“業績貼牌造假”等行為。
值得指出的是,管理人的募資能力應予特別關注,一方面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是為了撬動或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只有管理人具備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才能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另一方面,管理人的募資能力在某種程度也或可體現其投資能力,只有投資能力過硬、能夠賺錢,社會資本才會放心把錢交由其打理,這也正是市場化方式遴選機制的現實表現。
二是筑牢利益輸送防火墻。要健全政府投資基金治理結構,建立科學規范的運作管理和投資決策機制。政府部門除了委派觀察員等方式,還可設立政府投資基金監督委員會專門負責監督職責。另外也可考慮實行投資決策與管理相分離機制,由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審定政府投資基金發展規劃、確定基金投資方向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日常運作,包括按照投資計劃開展盡職調查、擬定投資方案等。
要完善管理人強制信披制度,應要求管理人每季度披露實控人及其關聯方投資項目變動及交易明細。對于管理人與政府投資基金存在相同投資標的的,規定管理人入股價格不得低于政府投資基金入股價格的120%,若有違反應追繳違法所得。容錯機制可以針對正常投資風險,但對利益輸送絕不寬容。
三是完善管理人市場化激勵機制。要按照《意見》要求,構建科學化、差異化、可量化的績效指標體系,綜合采取調整管理費、超額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可將管理費提取比例與基金DPI、MOC等投資人回報指標動態掛鉤,當基金收益率、回報率越高,管理人提取管理費比例可以適當提高,同時考慮基金投資的社會效益,對帶動就業、培育產業鏈等達到一定水平的項目,允許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額收益作為額外特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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